【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在审核清算方面有何规定?
【解答】
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或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个月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启动审核清算税款程序,审核清算工作最迟应于8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