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类似企业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150-100),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另外,类似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不会明显高于净资产,则可以先对被投资方进行清算,分回剩余可供分配财产,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避免重复征税。如上述案例中,投资方不选择转让,而对子公司进行清算,分回剩余资产200万,则其中100万,可以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
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分析]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
12、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