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益性捐赠超支部分。公益性捐赠,除向红十字会捐赠可全额扣除外,其他公益性捐赠应有收入总额的3%以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外资企业公效性捐赠可全额扣除。
(7)资产盘亏、毁损支出。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支出,只有经各税务主管部分审核后才可以在税前列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8)非正常损失。发生霉变、偷盗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9)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总收入的2%以内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审核或超过标准备均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0)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企业一般将这些科目在营业外支出核算,应全额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1)灾害事故赔偿。发生台风、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时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赔偿,如果相应的灾害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则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非公益性捐赠。按税法,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3)资本性支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出、在建工程支出、无形资产受让支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资本性支出及资本性利息,如果企业将上述支出当作当期收益性支出列支,则应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4)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摊销年限计算当期允许列支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多提折旧和多摊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5)列支的属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企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列支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允许在税前列支,收到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17)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据收益者外,均应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金。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各种赞助支出。按扣除办法,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