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公司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合伙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