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含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项目报送资料详见本指南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8、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总额)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新法规定、过渡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及纳税申报。
9、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年度汇算清缴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一)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外,还需要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