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核定征收申报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的年度会计决算上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税前列支的扣除项目: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
(2)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4、减免税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及年审相关资料。
5、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抵、退税款的,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7、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收入总额(第1-6行)及扣除项目(第7-12行)金额均为零或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纳税申报主表中(第13行)金额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
8、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9、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鉴证报告。
10、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及承担汇总下属企业职责的成员企业应报送申报表一式三份;汇算清缴期限内,还需报送各个成员企业已由所属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11、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来源:2011年汇算清缴 2011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