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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车船税政策(2)

2011-01-04 09:57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15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

  1.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2. 2011年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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