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以前为内资企业,2009年转为外资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归谁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基本规定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第二条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于2009年变更为外资企业,不属于2009年新办企业,应归原税务局管理。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