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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会计处理(3)

2010-04-29 14:22

  二、贷款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12月31日,甲银行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年末余额为2455.30万元,同时,“贷款”科目的年末余额为4954万元,因此,“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的期末金额为2498.70万元(4954-2455.30)。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银行还应当分别按个人和企业分布情况、行业分布情况、地区分布情况、担保方式分布情况等对各项贷款业务予以披露,对贷款损失准备按不同项目披露其期初、期末余额。
  (二)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在利润表“利息收入”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该项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为520万元,因此甲银行编制的本年度利润表中,“利息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为520万元、上期金额为518万元。在利润表附注中,银行应当分别不同项目对利息收入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进行披露。
  (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贷款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主要涉及“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等项目。“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减去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净额,可根据“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收利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可根据“贷款”、“贴现资产”、“贴现负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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