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于贷款业务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和“利息收入”等。“贷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所形成的损失。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利息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一、贷款的确认与计量
(一)贷款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存在差额时,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一级科目的金额反映的就是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该金额也是贷款存续期间第一期的期初摊余成本。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贷款进行后续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贷款摊余成本的确定,二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三是贷款发生减值时,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1)摊余成本的确定。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一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