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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操作中区分特殊销售方式(2)

2010-04-20 13:52

  兼营如何分别核算?
  兼营实际上是两块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但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核定其销售额,而不是作为混合销售核算。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这带有惩罚性,必须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才能享受其优惠性政策。
  操作重点: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如果是兼营未分别核算的,也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增加;二是如果判断为是属于核算货物或以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如果是属于服务性劳务的营业税计算和缴纳,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在实际工作中,由国家税务局或者由地方税务局来判断和分开分别属于两个征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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