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是自查补税的主体,更应当把握自查的基本原则,发现的问题要经当地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未经确认不必急着入库。针对自查提纲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不走极端,即一是不盲目自行认定,提纲中的问题是原则或含糊的东西,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不盲目下结论,不多缴税。二是不蓄意做假,针对提纲中的问题调账,改凭证,改处理办理,编虚假理由,蓄意逃避,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如果未经确认,税务机关不予承认,以后稽查出来可能还要处罚。
另外,集团子公司对政策不明确,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对此类问题要及时上报企业集团总部,由总部统一提出请求,由税务总局解决,如果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且有税务人员个人理解成分在内的,一般不做争论,不做“协调”,不偏听偏信,不迷信,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反映总部,反映企业诉求。
再次,自查中遇到有争议问题,不必急着入库,要通过正规途径,寻求解决办法。
总的原则是,不该缴的一分不能多缴,应该缴的一分钱不能少缴,一切要以税收政策规定为准绳,不能草率应付了事,也不能草木皆兵。
来源: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