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是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践中,审计人员担负的审计任务还要宽得多,如发行人盈利预测、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审计与审核,对招股书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等,都是由审计人员完成的。
(3)募股前法律调查与服务
募股前的法律调查与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首先,参与股票发行工作方案的拟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拟定一项包括前期股份制改造工作和发行准备工作的整体方案,该方案通过发行人董事会确认后,通过第一次协调会由各中介机构协调后确定其细节内容。
其次,取证查验。在股票发行实践中,证券律师一般要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通过调查问卷、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广泛地收集有关发行人和有关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一切证据材料,这一工作将一直进行到法律意见书完成之日。
再次,公司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范围很广的工作,但其核心内容是消除发行人是次股票发行的法律障碍。如草拟申请文件、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司文件和相关文件,协助发行人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对原有债权债务主体变更的手续等。
最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4)募股前承销人的全面审查
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从法律和实践操作看,它的职责应仅仅是单纯的承销工作,即从发行人那里购入股票,再推销给投资人,因而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完全可以依赖于各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但从实质看,主承销商为销售股票而制定的售股文件,如招股书等,所涉及的内容比前述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宽广得多。因而需要主承销商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以查清与是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实,并且可以相应地、独立地聘请自己的中介机构,以完成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前面曾指出过,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实际上也关系到自己的承销风险和承销利益,关系到招股书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许多方面,因而其尽职调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股票发行实践中,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是最先进行的,一般是作为发行项目开发而先期进入企业进行工作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承销业务竞争激烈,承销商为了承揽业务,必须采取先入为主的办法,因而事实上先期开展了尽职调查工作。
来源:
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