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27号的发布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 年1月1日起执行,而该文件的发文日期是6月2日, 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 应该可以理解为不要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计税基数】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 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 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3 1081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纳税人按照税收 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填报。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 填人第4列“调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