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向银行贷款仍不能满足资金需求时,向其他企业借用资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请问,该项利息费用能否在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