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征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