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如果采取远期收汇方式,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需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因此,出口企业采取远期收汇方式的,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