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