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伴随该通知下发的还有《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请问:财税[2004]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一文中的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消费税税率应该为30%还是36%?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
(五)适用税率:5%。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84号文,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