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