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司为水路运输企业,我司自有船舶从事货物运输停靠国内及国际各港口,部分港口方及港口代理存在仅认我司的船舶名称,不认公司名称的现象,一些港口服务费用开出的发票抬头为我司船舶名称,而不是公司名称,我司船舶名称是唯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请问此部分发票抬头为我司船名的港口费用发票是否可以符合规定,可以有效入账?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