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取得财政部监制<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上海市红十字会捐款取得财政部监制<社会团体单位统一收据>,不符合“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其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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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