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等。2008年3月1日以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市民王先生转租市区内的一套住房,于2009年12月1日取得11月份的转租收入6000元,支付租金4395元(取得税务发票),没有修缮费用支出。当地规定租赁住房要按租金收入1%。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则转租住房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6000×3%÷2×(1+7%+3%)=99(元),转租住房应交防洪保安资金为:6000×1%。=6(元)。转租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也免征印花税。因此,转租住房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99-6-4395=1500(元),由于余额不足4000元,应减除8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800)×10%=70(元),王先生转租住房总计应缴税费为:99+6+70=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