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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标准解析

2011-12-28 10:36

 2008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均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进行了重新认定,2008年经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连续享受了2008、2009、2010三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必须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规定,原所有2008年取得高新证书的企业应当在2011年进行高新复审。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标准及其时限要求,成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关注的焦点,近来经常接到原听过我讲课的企业人员来电咨询,故笔者撰写此文,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实质条件

  按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核心要件有三个:

  (1)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2)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达到标准;

  (3)上一年度高新收入达到60%以上。

  但从目前已经开始高新复审的江苏、安徽、广东、河南、浙江等省市的规定条件来看,要比《高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复审条件严格。例如:广东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标准为:

  (1)近3年要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即企业拥有的专利,一定要与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直接相关联。独占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专利一定要在2010年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变更专利权人。

  (2)主营产品(服务)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3)20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应按规定做好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加权平均后要达标;应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帐。

  (5)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2010年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应达60%以上。

  而江苏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更为细化,具体复审标准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是近三年由相关主管机构予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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