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申报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企业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但可以现场更正的,允许企业现场更正;不能现场更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委在受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1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