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底证书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第三条规定:“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该文件缩短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限,但该条款同时规定,蓝底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取得蓝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不能凭此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取得普通证书后方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特殊政策的时效
上述财税[2010]81号文件、财税[2010]8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1]90号文件的有效期均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到相关政策,应当引起企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