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发布以来,为扶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又出台了不少特殊优惠政策。现在正是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
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财税[2010]81号文件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种类较多,但由于不在规定范围内而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财税[2010]81号文件适当地放宽了口径,允许研发过程中一些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同时也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大的优惠,意在鼓励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大力扶持。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按照新政策的口径归集研发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扩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扩大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享受财税[2010]81号文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是享受财税[2010]82号文件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都必须是“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在示范区内也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