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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人才建设引进急需人才的暂行办法(2)

2010-01-26 13:12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否合开发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过去凡本规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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