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收费
客户
政策
联系
审计
税务
验资
高新企业
企业注销
会计
京审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代理服务
>
高新技术企业
>
优惠政策
>
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人才建设引进急需人才的暂行办法(2)
2010-01-26 13:12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否合开发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过去凡本规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下一篇: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相关阅读
北京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
分支机构可否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2011年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