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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解(3)

2013-06-05 15:30


  案例分析: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2 000+100+50=2 150(万元),前期工程费=3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5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8 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0,开发间接费=150+350(借款费用)=500(万元)。
  2012年发生的开发成本合计=2 150+300+500+8 000+500=11 450(万元)。
  (2)该开发企业2012年纳税调整增加额计算如下:①预计利润调增=20 000×8 000÷10 000×10%=1 600(万元);②业务招待费限额=20 000×8 000×5‰=80>100×60%=60(万元),准予扣除6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100-60=40(万元);③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无需纳税调整。④财务费用中应予资本化部分调增350万元。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开发企业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工程”的捐赠支出110万元不得扣除。综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合计=1 600+40+350+110=2 100(万元)。
  (3)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该开发企业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共1 224万元准予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减少额。
  (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 580+2 100-1 224=-704(万元),即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704万元,即税法确认的亏损。该开发企业2012年度的亏损704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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