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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解(2)

2013-06-05 15:30

  4.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若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准予扣除。若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5.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③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实务例解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6~12月有关资料如下:(1)征用开发用地10 000平方米,支付土地价款2 000万元,缴纳契税100万元,发生其他征用土地费用50万元。(2)在该土地上开发一楼盘,发生前期工程费300万元,基础设施建造费5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8 00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至年底未完工。(3)9月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均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预售面积20 000平方米、均价为每平方米8 000元,开发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6 00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16 000万元。(4)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一次性列支的开办费47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其中广告费100万元);财务费用370万元(其中列支因开发该楼盘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350万元)。(5)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工程”的捐赠支出110万元。(6)账面利润为-1 58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开发企业2012年发生的开发成本;
  (2)计算该开发企业2012年纳税调整增加额;
  (3)计算该开发企业2012年纳税调整减少额;
  (4)计算该开发企业2012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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