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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3)

2013-08-02 17:32


  从公司法出资不实的角度可以这么定义:B公司用非货币资产对A公司出资,当时评估价值1亿元,而1亿元的价值评估是基于该项资产在未来3年每年都能实现1000万元的税前会计利润。如果不能实现,实际上B公司当时出资的资产的评估价不值1亿元,属于对A公司出资不实。此时,B公司给A公司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看成一种针对出资不实的补充出资行为。据此对于本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可以这样处理:

  会计处理。A公司取得B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补偿,应作为B公司出资不足的补偿,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从已经按照“对赌协议”收到补偿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看,上市公司基本都是按照这种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即将收到的补偿款作为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进行会计处理。

  B公司当初按取得A公司股权的价值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1亿元,同时,贷方按被收购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结转,差额确认了转让损益。但是,从出资不实的角度来看,B公司当初多确认了转让损益。因此,在B公司支付100万元补偿时,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万元。

  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100万元的补偿价款,应认为是收到B公司的投资,按照接受投资进行税务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支付100万元补偿价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结合会计处理来分析。由于B公司资产不值1亿元,如果B公司当时足额出资,会计分录的借方为长期股权投资1亿元,贷方为被收购资产的账面价值和银行存款100万元,差额在贷方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确认,并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当时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没有支付,贷方少了100万元,实际上就多确认了1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在B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补偿价款时,应认为其以前年度多确认了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B公司应申请退税或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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