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02年4月1日起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2002年1月1日起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2002年1月1日前已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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