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预征增值税如何处理?
6月1日后,按照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收到的预收款应预交增值税。对5月31日前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预征增值税问题,根据预收款余额情况,坚持纳税人不重复纳税、全省政策统一的原则。鉴于电信业总机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权责为原则,分支机构在首次按销售款及预存款预缴增值税时,允许其剔除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缴纳增值税,该部分预收款可在实际提供电信服务后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各电信企业将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