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问答: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挂牌买地的时候政府给减免了1800万,这个钱是通过城投公司取得的,当时签的用款协议是由第三方偿还,当时我们还给城投公司出了108万的借款费用,当时的那个会计就把这个款项挂在了其他应付款,请问,这样合适吗?如果不合适,我该如何解决?谢谢
北京京审税务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当年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