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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2014-07-31 14:50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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