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