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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说明 (2)

2011-01-13 12:25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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