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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4-11 14:45
公告[20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备案。
(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应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附件1适用于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附件2适用于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
前款所称有明确的执行期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了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起止期。超过截止期,该税收优惠政策自动失效。
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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