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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2)

2013-03-28 16:00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1、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注1】(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为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3)国债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
  (4)国债转让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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