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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2015-02-11 10:07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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