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