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