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2009年下,半年的增值税70%退税款于2010年2月份能实际退回。 请问:2009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做纳税调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 ) 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2010年实际收到的退还增值税,应计入2010年企业应税收入,2009年汇算清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