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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八大问题

2011-02-14 17:05

    一、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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