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注协
辽注师协[2014]25号
省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2014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开展事务所检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除沈阳、大连地区以外12市的部分事务所和2013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检查和复查。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检查原则
1、指导思想:2014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促进事务所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引导事务所对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理解,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2、总体要求:2014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省注协将认真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完善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机制,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事务所的帮扶力度。并结合贯彻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年”活动的要求,重视检查队伍的组建和人员的培训,履行执业质量检查廉政规定。同时,按照《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以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加大检查力度,推进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3、检查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及被惩戒事务所的整改情况。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通过检查,帮助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严格惩戒的精神,予以自律惩戒。
二、检查对象与检查范围
1、检查对象:按照中注协检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下列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2014年检查对象:
(1)除沈阳、大连地区以外12市的111家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2)2013年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行业惩戒的2家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2、检查范围:2013年以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三、检查重点
一是新批准设立或近三年股东变化较大的事务所;二是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三是受到投诉举报或受媒体关注较多的事务所;四是受到政府监管机构处罚或重点关注的事务所;五是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所及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事务所;六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七是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
四、检查内容
2014年,省注协继续贯彻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切实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心由业务项目检查转移到系统风险检查上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一)业务检查
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依据中注协制定的执业质量检查手册,考虑本地区行业发展情况,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人员特点、管理结构和业务类型等因素,在对事务所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制定检查重点,从质量控制要素的关键环节入手,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以及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2、业务项目检查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抽查的业务项目要考虑充分性和代表性,重点检查下列业务报告:一是为金融保险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用于银行融资、纳税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三是涉及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农业及产能过剩等高风险行业的审计项目;四是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被投诉举报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是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同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需在审计报告正文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情况。
(二)事务所设立条件
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应对每名股东或合伙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人事档案资料、年检通过资料和事务所章程协议、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1)截止2014年6月30日,事务所是否具有符合设立条件所规定的法定数量的合伙人或股东;(2)事务所现有股东是否共同制定了章程或合伙协议,其章程或协议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3)事务所办公场所是否与省财政厅备案的地址相一致;(4)是否存在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
(三)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情况
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自身及其执业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执行及业务收费,对职业道德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1)事务所是否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2)事务所是否采用降低收费、压价竞争支付“回扣”、“分成”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3)事务所是否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4)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出具报告;(5)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跨所执业、以个人名义为他人举办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行业诚信建设及公约履约情况检查应结合财务检查、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业务质量检查同步进行,侧重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支付回扣情况检查,通过随机抽样确认事务所实际收费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通过财务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支付“回扣”、“分成”行为。
(四)财务会计情况。
事务所在2013年以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规定。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1)事务所不按会计法规定设立账簿的;(2)事务所不按月进行会计核算的;(3)事务所不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4)事务所隐瞒业务收入的;(5)事务所以白条子或非法票据入账的;(6)事务所虚列成本、费用的;(7)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欠缴团体会费或个人会费的;(8)事务所会计资料不完整的;(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五、检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事务所自查时间。7月1日至7月20日,被检查事务所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业务质量情况,被惩戒的事务所还要自查被惩戒事项整改情况。
2、省注协检查时间。7月21日—9月4日实施外勤实地检查。
省注协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各事务所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方法
1、本次检查实行事务所自查与省注协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事务所应针对省注协检查或复查的内容,由主任会计师组织逐项进行自查。
3、省注协实地抽查的业务档案。以事务所2014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并考虑各类鉴证业务之间的关系,抽查业务档案。在抽查业务报告时,应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并兼顾事务所每名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
七、检查组织及人员配备
省注协从事务所抽调专家组成检查组和专家咨询组开展检查工作。协会秘书长姜永奇、副秘书长黄金龙同志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
八、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继续贯彻“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精神,严格按照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实施行业惩戒,并按自律公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系统风险的事务所及业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提出整改建议,要求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九、检查要求
1、认真落实系统风险检查工作,充分认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梳理和总结系统风险检查中形成的好思路、好经验和好做法,力争行业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2、强化监管程序,提升监管队伍素质,通过系统风险检查,切实增强检查队伍的专业力量,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咨询组在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论证以及检查处理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惩戒工作程序上,继续运用专家审理论证制度和自律委员会决策的手段,为执业质量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着力解决系统风险检查中遇到的理念问题和操作问题,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惩戒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检查与惩戒并重。重点检查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深入全面地检查低收费项目的执业质量,严格核对审计资源投入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对由于低价收费行为造成的审计工作质量降低的问题,要按照相关制度严肃处理、惩戒,并追究主任会计师的领导责任。做到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4、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注协和省注协制定的廉政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查工作作风建设。本着保密、回避、廉洁的原则,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就餐、娱乐招待,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馈赠,不得向被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并明确违规处理条款。
5、在现场检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检查组进驻期间,应要求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要求事务所所长、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到场,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
6、被检查事务所要在检查组进驻前组织事务所内部自查,复核业务流程,发现和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认真填报“事务所基本信息表”等相关检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其中被复查事务所的自查报告还应包括被惩戒事项的整改情况。检查组进驻时,将上述资料提交检查组。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