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是公众利益的守夜人,会计师若缺乏公正独立性,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基石也就不复存在。对会计师违规处罚力度不到位,行业打擦边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就会绵绵不绝。所以,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罚款,以及对个人的行政罚款和刑期都是极有必要的。试想,假如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最高设计为5000万元甚至1亿元,这样谁还敢造假?
与此相配套的,还有妥善设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机制、加大其责任承担力度。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有限责任制度、也可采取合伙制,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按《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会计师承担的风险有限,即使有责任,也以有限出资为限,这也可能使会计师敢于造假,大不了损失出资。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意识,不妨规定,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合伙制形式组建;这样,在会计师合伙企业中,掌控企业实际运作的普通合伙人,就不能不高度关注企业是否诚信合法运作。因为如果事务所违法违规并触及前述巨量处罚标准,由于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很可能因此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