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会协〔2015〕4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我会制定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信息化建设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办法》要求于2015年5月22日前向我会信息管理部提交申报材料。
联系人:焦辉:88221055
孙亮:8822111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4月20日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信息化建设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加强执业规范和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事务所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会协[2011]115 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办法》(会协[2014]48号)相关规定,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我会)根据本办法,对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鼓励和促进。
第三条 本办法为2014年度信息化建设补助办法。补助资金依据事务所2014年实际上缴我会团体会费情况测算制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各事务所2014年实际上缴我会团体会费(扣除上缴中注协50%部分)的10%进行发放。补助名单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事务所。
第五条 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推动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取得实际效果。
(二)事务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自2011年至2013年,事务所在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办公设备采购与维护、公司内部员工的设备购置补助、与信息化相关的培训、资料费、网络建设部署及维护、网站开发及维护、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专业软件系统部署、专职信息工作人员薪酬等方面)的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或2011至2013年上报我会行业会计报表中业务收入总和的0.5%。
第六条 事务所按照上述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会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补助申报要求材料(附件1)。我会信息管理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第七条 我会遵循公平公正、严格审核、科学评估的原则,组织信息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候选名单,必要时赴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第八条 我会对补助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 天,根据公示结果报批确定补助名单。
第九条 评审和公示期间,若发现事务所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直接取消补助资格。评审完成后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