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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的罪与罚

2013-06-24 10:08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勤勉尽职而遭到处罚的著名案例,当属2001年的银广夏事件。   

    银广夏造假被揭露后,财政部、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件立案调查。经查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严重失实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1年9月,财政部表示,拟对银广夏案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处罚:吊销相关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追究中天勤负责人的责任。   

    而在蓝田股份案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第一次得到明确。通过法院判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等8名被告被判为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虚假陈述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发展史中尚属首次。   

    值得一提的是,蓝田股份民事赔偿案进一步明确,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其就可以作为被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其向法庭自证清白,或承责或免责。   

    相比之下,科龙电器案中,对作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勤”)责任认定力度则较为逊色。由于在审计科龙电器年报时,德勤没有尽到法定义务,2006年4月,对于德勤的听证会正式召开。按照常理,相应的行政处罚应在听证后的2个月内公布,然而,监管部门的“失语”令德勤躲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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