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环节,充分考虑业务能力和时间、人员的安排以及收费问题,敢于拒绝或涉及陷阱的业务。
2013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文化建设年。诚信本来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石,何以将注册会计师的基石拿出来作为年度宣传的重点?笔者认为,这与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处的监管环境是有很大关系的。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其前提是存在“不诚信”,并且这种“不诚信”还不是个案。
近期,证监会连续对4家大型事务所审计失败给予了严惩,同时对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等情形的5家事务所开出了罚单。分析这些案例不难发现,诚信的缺失是这些造假案例或者审计失败案例出现的根由。
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鉴证类业务合同,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的模板,或者是参照其它经济类合同并结合参考模板签署的,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出具鉴证报告。从合同的约定上,我们无法看出诚信存在何种问题。这里的“不诚信”或者诚信缺失,实际执行和约定出现了偏离、“不同轨”(或者说两张皮)。笔者认为,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同轨”主要有三种陷阱。
在我国,人情陷阱无处不在。毫无疑问,人情陷阱是会计师面临的最大陷阱,也是最难于推脱的陷阱。碍于情面,会计师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对于客户的要求给予迁就,从而助纣为虐,陷入无力自拔的境地。
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环境中,也存在着权力陷阱,即权力隐性寻租,某些来自外部的威权部门可能会对事务所的客户承接、招投标报价、出具审计意见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种压力下,事务所不得不衡量其自身的利益,以服从、迎合那些威权部门的要求。
此外,制度安排陷阱也会对注册会计师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监管机构本来是裁判员,但是在个别案例中可能会演变成运动员。在审计实务中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对于某上市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事项,事务所已经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但受制于监管机构的压力,监管机构以企业存在故意进行前期差错调整来调整期间损益为由,要求将本应属于前期的调整事项计入当期。在这种情形下,事务所是难以顶住压力的。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可能存在的陷阱,事务所如果严格按照执业准则执行业务,是完全可以避免掉入陷阱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环节,充分考虑事务所自身业务能力和时间、人员的安排问题以及收费问题,敢于拒绝或涉及“陷阱”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