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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主流形式

2015-06-16 09:50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或将迎来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热潮。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一项,引起了业内关注。

  除了直接降低转制条件(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册会计师,略低于之前25名合伙人和50名注册会计师的转制条件)之外,合伙人或股东的市场准入门槛也得到了降低,同时全面允许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中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

  一系列的举措表明,特殊普通合伙制在将来会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制更能保护公众利益

  一般而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且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责任合伙人对审计等鉴证类服务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看来,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相对高端,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证券经营机构等资本市场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方面,社会影响面广,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对上述业务的要求相对而言也就更高。责任合伙人无限责任的承担显然更加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表示,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利于树立会计师事务所良好的外部形象,并约束事务所的每个合伙人更用心保持谨慎的执业态度,勤勉尽责,加强自我风险控制。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方红星教授认为,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精髓所在。一方面,对负责和从事某项业务的合伙人形成了一定的阻吓作用,加大了其不当执业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合理保护了没有责任的其他合伙人,避免了“株连式”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既能给本所的合伙人和从业人员时刻敲响警钟,又能向预期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传递尽职负责的形象。”方红星告诉记者。

  合伙人准入条件降低促进转制

  实际上,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合伙人或股东准入条件的降低,以及全面允许取得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人士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这两项新规定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朱建弟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知识密集型的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是整个事务所最主要的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拘一格地培育、使用人才,是各事务所占领市场、提供专业及多元化服务的根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提供了条件。新规定将有利于事务所快速扩大规模。

  而随着我国进一步全面改革开放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展开,事务所的很多业务都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相关。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马洪明看来,允许境外人士担任事务所合伙人实际上正是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走出去”的重要举措之一。另一方面,降低合伙人准入条件、允许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也有利于事务所进一步吸引业外人士以及有思路和事业心的年轻人进入管理层,这对会计行业整体人才培养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限”有限责任制加速转制速度

  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除了新增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外,还相 应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其中有一定的关联性。

  方红星认为,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固然是对本所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的一种保护,但是大大削弱了对预期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限制其从事某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业务,有一定的必然性。

  马洪明从另一个角度解释对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限制。他认为,业务范围的限制实际上加快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型。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一轮改革中,能够通过兼并重组等不同方式扩大规模和业务范围,在愿意承担风险和有能力开展高端业 务的前提下,很多事务所会考虑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型。据介绍,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符合新政策下的转制条件,马洪明告诉记者,中兴目前有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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